各地区管理局,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

  根据总局今年继续整顿销售代理市场、规范销售代理行为的要求,严格销售代理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换发、变更手续,防止销售代理企业借换证或变更之机擅自改变企业性质、投资主体,变相出售或转让销售代理资格,或在证书所载明内容变更后不及时办理民航计算机定座系统的使用和BSP变更手续导致对销售代理企业的管理漏洞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如有些销售代理企业利用一、二类营业地址不一致,造成事实的分支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营业地址后有些销售代理企业仍以原企业名称在原地址营业等。鉴于《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颁布工作尚需一定时间,为切实加强对《证书》换发或变更有关各项的审核工作,现补充要求如下:

  一、严格审核和办理《证书》到期后的换证手续。对《证书》有效期满、无其他变更事项的代理企业按时申请的,应当按《规定》对其基本条件,重点是投资主体、注册资本、企业章程、资信、经济担保和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属实或已发生变更等严格审核,具备条件的办理换证手续。欠缺条件或手续的,应限期补齐。防止利用到期换证擅自变更证书载明的有关内容。总局运输司或地区管理局可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通过计算机信息中心发布换证通知,逾期仍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其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自《证书》有效期满时自动丧失,总局运输司或地区管理局分别通知各航空运输企业终止履行与其签订的空运销售代理合同,并通知民航计算机中心和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暂停其计算机定座系统和发放其中性票。

  二、变更营业地址的一类代理或者二类代理企业,应当取得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并由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依照文件分别办理计算机终端迁址和BSP的变更手续,并向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提供证明后方可领取新的《证书》。审核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手续时,应要求销售代理企业提供该企业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人)对其申请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文件、原营业地址租赁终止协议或已不在原地址营业的书面证明或担保。

  三、对因企业改组、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代理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重点审核投资人、注册资本、企业章程、经济担保和验资报告等项材料,应要求销售代理企业提供该企业主管部门(凡设立公司的提交股东会的决议)对其申请变更名称的批复文件、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各投资方协议、合法的资信证明等。总局运输司或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批复中应明确变更名称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严禁通过办理简单的变更手续转让《证书》。

  四、各机场、航站从事地面服务的公司可以在候机楼内办理补票业务,其他销售代理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候机楼内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务。

  请各地区管理局严格按上述要求,切实做好《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司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