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

  鉴于目前通用航空的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部分通用航空企业未认真执行民航有关法规,特别是在经营空中游览作业项目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航机号1370)精神,加强对空中游览、城市内空中拍照(不含用于测绘地形图的航空摄影)等安全敏感度高的作业项目的管理,确保通用航空生产的飞行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总局1370号传真电报要求,继续加强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严格监督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核准的经营许可范围和作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使用初级类航空器和使用临时机场、起降点开展空中游览飞行。对通用航空企业执行空中游览、城市内空中拍照作业项目应严格把关,严格履行总局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已获得相应经营范围的通用航空企业,如执行空中游览、城市内空中拍照作业任务时,应认真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民航总局递交任务申请,同时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不得先飞后报或边飞边报。地区管理局收到任务申报材料后,应将初审意见尽快报送总局。(通用航空企业进行空中游览任务申请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文件、材料清单附后。城市内空中拍照任务申请所需的文件、材料和检查程序可相应减少)

  三、通用航空企业的作业任务申请经民航总局经审核批准后,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到作业现场认真进行检查。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准许通用航空企业执行作业任务,同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总局。未经检查准许,通用航空企业不得实施空中游览飞行活动。在正式执行空中游览作业任务前,通用航空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试飞。

  四、在通用航空企业执行空中游览作业任务过程中,所属地区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运输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