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根据民航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民航安发〔2001〕90号文)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对企业安全运营审批管理的规定,规范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和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照国务院要求,暂停审批设立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运作,严格控制市场主体的准入,在民航企业重组期间,对于新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总局一律不受理。

  二、严格审查通用航空企业的设立条件。对申办通用航空企业,应按照民航总局《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3号)严格审批条件,尤其对于航空器、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等直接影响企业安全运营的条件须严格审查。对于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骗手段申办通用航空企业的,一经发现,即予撤销申办资格。

  三、对于涉及载客项目的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等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应从严把关。目前总局已经批准多家运营或筹建的公务机公司,为确保航空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无序竞争,经研究,暂停对从事公务飞行类企业的审批。对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空中游览项目,地区管理局要按照民航总局《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民航总局令第58号),认真把关,严格审批条件。对经检查安全运营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达标的,应不予审核认可。

  四、企业要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于企业未经核准擅自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对于无证照从事航空飞行活动,要严肃查处。各地区管理局凡发现无证照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和工商管理机关,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要求,予以查处。

  六、企业新增运力,应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划要求和市场需要,切实做好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新增运力与原经营范围不符的,应事先向总局申办扩大经营范围手续。经审查具备条件后,方可申办新增运力。

  七、企业因联合、重组或改制,导致运营条件和经营许可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申办变更手续。

  八、暂停审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在三大集团重组期间,暂停审批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机在外站临时过夜。

  九、对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违规经营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对于该企业申请经营权、购租飞机或增加有关经营项目等,总局将不予审批。

  十、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大对本地区所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或运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视为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由民航总局撤销其相应的经营项目或收回经营许可证。总局将适时会同有关地区管理局对企业的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督促其改进和完善必要的安全运营条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