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但由于准备不够和供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克服薄弱环节,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假日旅游工作,把旅游业这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培育好,使其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  安  部   建 设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民航总局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加上调整的两个双休日,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特别是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旅游人数创历史最高记录。“黄金周”假日旅游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城市出租汽车和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区特色经济的形成。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安排,假日旅游秩序正常,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以及对出现的新情况估计不够,应对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重点景区旅游者爆满,景区、景点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中低档旅游住宿设施短缺,致使一些旅游者露宿街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服务质量不高、哄抬价格、欺客宰客等问题。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假日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把各方面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增强应急、应变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提前公布“黄金周”放假日期

  为便于旅游、交通、商业等相关行业和旅游者及早做好准备,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黄金周”放假日期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公布。建议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放假日期确定为10月1日至7日(包括调整的两个双休日)。

  三、认真做好运力组织安排,确保旅游运输安全

  (一)要尽可能满足旅游者出行的需要。在“黄金周”到来之前,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调配充足运力,制订好运输方案,并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旅游者购票,积极开展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预售往返票业务,并按照国际惯例给予适当优惠。

  (二)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甩客、宰客以及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要改进“加班车进城通行证”及“景区车辆通行证”发放制度。

  四、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服务系统协作配合

  (一)旅游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搞好队伍建设;要抓好优质服务,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加大旅游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业网点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并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餐饮业要适时做好服务并抓好食品卫生工作。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银行和邮电营业点,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搞好便民服务。重点景区景点要建立医疗点或医疗急救中心,及时进行医疗及救治。

  (三)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供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救援工作。

  五、要抓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扩容和疏导工作

  (一)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路线,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各类景区景点要把防止因旅游者拥挤出现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并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增加安全设施;对普遍存在的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

  (二)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和重点景区周围的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和度假休闲旅游。

  六、加强对假日旅游的管理和引导

  (一)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交通(铁路、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通报信息。

  (五)要抓好宣传报道,准确反映旅游信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实行这个办法,建立地方性的旅游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七、加快经济型旅游度假住宿设施和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目前适合“黄金周”和双休日期间旅游度假的中低档水平的住宿设施严重不足,需要有计划地加大建设力度。要鼓励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要组织和发挥社会住宿设施的作用,解决客流高峰住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周围的“汽车旅馆”以及适应气温条件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建设,应有计划地进行试点和推广。

  要加大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和促销力度,以方便更多的旅游者流向中西部地区,促进西部大开发。

  八、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鉴于“黄金周”期间旅游客流量大,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宜。

  重点旅游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向上报送当日情况及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出现的紧急问题。

  九、要重视抓好入境旅游,争取国际国内旅游双丰收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境旅游”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关系,要坚持入境旅游优先安排的原则,以保证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国际、国内旅游协调发展。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 

  “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民航运发〔2001〕65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46号文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并于2000年“十一”黄金周正式实施。经过两个“黄金周”的试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对《“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近日正式下发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指定的城市和景区名单中,有民航航班运营的通航城市为: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西安、敦煌、普陀山(舟山)、黄山、武夷山、庐山(南昌)等26个。

  “春节”黄金周指定的城市中,有民航航班运营的通航城市为: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等17个。

  二、《“黄金周”调查制度》中涉及民航有关单位填报的表格仍是放假日综1、2、4和5表。

  综1表:“黄金周”旅游接待能力调查表,要求各城市假日办在每年的“五一”黄金周前30天将填好的调查表报送全国假日办,民航需提供“平均每周抵达(经停)该地的航班数”。

  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要求各城市假日办于“黄金周”前7天至“黄金周”前1天,每天17时前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本市旅游预报信息,民航需提供预订票已超过90%的主要航线。

  综4表:“黄金周”交通运输部门客运情况日报表,要求民航总局统计本系统“黄金周”期间每日客运量情况,于“黄金周”每日及“黄金周”结束后次日中午12时前将前一日及整个“黄金周”客运情况报全国假日办。

  综5表:“黄金周”旅游接待情况城市汇总表,要求重点城市假日办根据“黄金周”期间的旅游住宿、旅行社、景点等接待情况,于“黄金周”结束后次日8时前,将汇总数据报全国假日办和所在省级假日办。民航需向重点城市假日办提供通航机场旅客到达人数情况。

  三、按照分级负责、重点监测的办法,对纳入全国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景区名单中通航城市仍按所在管理局负责的原则,即:

  华北管理局负责北京、天津等2个城市;

  华东管理局负责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普陀山(舟山)、黄山、武夷山、庐山(南昌)等9个城市;

  中南管理局负责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武汉、张家界等7个城市;

  西南管理局负责成都、重庆、昆明等3个城市;

  西北管理局负责西安、敦煌等2个城市;

  东北管理局负责大连、长春、哈尔滨等3个城市。

  各管理局布置所负责城市假日旅游预报统计中需提供的报表及数据,要快、精、准地上报所在城市的假日办。

  四、放假日综4表“黄金周”交通运输部门客运日报表中要求民航总局于“黄金周”每日及“黄金周”结束后次日中午12时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由总局运输司、财务司会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五、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完成每一个“黄金周”假日旅游信息预报统计工作,及时与当地假日办联系,使“黄金周”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加班、包机安排的通知》(明传电报〔2001〕593号),切实抓好“五一”长假期的运输工作,保证假日旅游顺利进行。

  附:关于印发《“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旅发〔2001〕2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关于印发《“黄金周”旅游信息 

  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旅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指挥或协调机构:

  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7月联合制定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于2000年“十一”黄金周正式实施。据统计,2000年“十一”和2001年“春节”两个黄金周全国参与统计预报工作的城市分别为189座和237座,参与预报统计的旅游住宿、旅行社、客运交通、餐饮、商业等各类企业单位愈万家,形成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三级统计预报体系,对促进“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两个“黄金周”的试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对《“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发《“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报送统计预报信息,并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黄金周”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按《“黄金周”调查制度》要求,重新科学核定景区(点)的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并于每年“五一”黄金周前30天(2001年报送日期为4月20日前),将核定后的景区(点)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及测定方案报送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统计预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1、《“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修改说明

  2、《“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

  《“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修改说明 

  为及时反映假日旅游情况和满足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开辟《假日旅游信息》专栏的要求,结合《“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试行)》)的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对《“黄金周”调查制度(试行)》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并形成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现将修改的重点部分说明如下:

  一、为及时了解各地景点(区)容量的扩(减)情况,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根据指定景点(区)的扩(减)容情况,每年“五一”黄金周前重新核定最佳日接待量和最大日接待量,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

  二、根据“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阶段性、集中性的特点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将旅假日综2表的报送时间,调整为:“黄金周”前7日至“黄金周”前1日。

  三、为了提高预报信息播报的直观性、可视性,要求填报旅假日综2表中“旅游住宿设施预订情况”时,不再选填很满、较满、未满,改为“饭店宾馆”栏目直接填报抽样汇总的预订出租率、“旅馆招待所”、“其他旅游住宿设施”栏目填报抽样汇总的预计出租率。

  四、为了全面、准确反映“黄金周”期间的城市接待情况,将旅假日综3表修改为:《“黄金周”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接待情况日报表》,增加了旅游住宿设施的当日接待情况。

  五、为了做到与以前年度“黄金周”进行同期对比,在旅假日综3表、旅假日综4表、旅假日综5表、旅假日综6表中增加了“同比增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