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

  为了规范航空运输企业间的统一运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运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航空运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间实行“统一”运营行为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我局运输司。届时,我局将组织对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该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关于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间实行“统一”运营行为的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间实行“统一”运营行为的管理办法 

  为适应民航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民航总局批准了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和海南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内、国际和港澳地区的航空运输中,实行统一航班代号、标志以及合并运营等统一运营的方式,促进了航空运输市场格局和运营模式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航空运输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民航体制改革后,航空运输企业间的重组、调整尚未完成,加之一些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淡薄,行业管理规范滞后,航空运输企业在联合重组、实行“一体化”运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在实行统一代号、统一运营的过程中,企业片面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忽视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淡化了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扭曲了企业应当“统一”的内容、范围;出现了企业应当完备的法定经营手续欠缺或名不副实;企业在经营上据以遵循的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虚置,导致了企业的法定责任模糊,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到漠视,政府的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移位,一旦发生飞行安全或空防安全的隐患或漏洞,对内对外将对中国民航产生无法弥补的影响和后果。为切实规范企业在统一运营中的经营行为,强化依法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之间的统一运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统一运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空运企业为经营的需要,适用了同一法人企业的经营名义、事项或手续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

  二、空运企业实行联合、兼并或重组中,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批准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实行主辅业剥离,实现改组、改制或改造,完成运输主业的一体化,达到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实行统一运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空运企业在改组、改制或改造后成为一家独立法人企业的,应按《公司法》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依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按非独立企业法人设置的空运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对外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其法人企业承担。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空运企业实行统一运营,实质上改变了原各自经营许可证所载的许可事项以及安全运行规范的要求,空运企业应按规定报民航总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擅自从事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统一运营行为,民航总局将限期予以纠正和制止。’

  四、企业间实行的统一运营,有的是适用了单项统一,也有的是适用了多项统一。统一运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两字代号及其所经营的航班号;

  (三)企业的客票及货运单;

  (四)企业的服务标志、字号;

  (五)企业的经营范围;

  (六)企业的安全运营责任(包括空防安全责任)。

  五、企业的名称是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名义。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核准,企业依法享有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空运企业间在实行统一运营中,其法定名称不得相互混用。

  空运企业按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其名称。空运企业在转让其名称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报经民航总局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自批准转让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原有空运企业丧失其名称的专有使用权。

  六、企业的两字代号是依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规定,由国际航协按(IATA)762号决议统一核定和分配给从事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空运企业在经营上便于经营与识别,并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标志和代号。企业的两字代号及其航班号在对外经营上具有与企业名称权相似的属性。一家法人企业只有一个两字代号。法人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替代或统一混用其两字代号。现有空运企业之间相互混用或统一适用了一家企业两字代号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调整和更正。

  空运企业因联合、兼并、破产或解散等法定事由,需注销企业的,除应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的各类手续外,企业还应按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航协的要求,向民航总局运输管理部门和空管部门申请办理其相应两字及三字代号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实行统一运营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空运企业分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适用其所属空运企业的两字及三字代号。

  七、空运企业的客票及货运单是其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并据以对旅客或货主填开的法定运输凭证,也是空运企业间用于联程运输、票证结算以及在航空运输中确定缔约或实际承运人责任的依据。客票和货运单记载着航空公司的阿拉伯数字三字代码。按国际民航公约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任何一家空运企业均应具有用于对外经营的专用客票及货运单。不允许空运企业之间相互混用或统一适用一家企业的客票及货运单。凡现有空运企业之间相互混用或统一适用一家企业的客票及货运单的,应调整与更正。

  空运企业注销,除应办理国家规定的各类注销手续外,同时也应按国际航协767号决议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其客票和货运单阿拉伯数字三字代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对已注销的空运企业,其客票及货运单,不得再行使用。

  八、空运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也是我国企业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法定事项。经营范围分别记载在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是据以确定企业经营合法与否的法定界限之一。

  空运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到企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的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以及运营条件与能力,具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此空运企业在统一运营中应严格按企业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核定的各自的经营范围以及航线经营许可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每一独立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航线经营许可不得在不同法人企业之间混用。

  九、企业服务标志、字号是指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用于企业在经营上供公众识别与选择的一种徽记与字样。企业的服务标志、字号具有企业财产权属性,属于商标法规范管理的范畴。一经注册登记,企业具有排他的专有使用权。

  空运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或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注册的服务标志。转让或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其注册的服务标志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事项与范围;

  (二)许可使用期限;

  (三)转让或许可使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必载事项。

  企业转让或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其注册服务标志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变更或注销原有服务标志的书面申请及双方企业签订的转让许可使用合同,并随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资料。经民航总局核准后,企业向原标志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服务标志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各项手续完备后,空运企业方可按规定在其所有或合法占有使用的航空器上喷涂相关徽记,并予以公告。

  空运企业可依法变更企业名称。因变更企业名称,涉及航空器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使用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国籍登记证、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无线电台执照的手续。

  对于空运企业依法转让其服务标志专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经转让,转让方丧失对原注册服务标志的相应权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规定向民航总局和原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服务标志的移转手续。对于签订服务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的受让方,视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保留原批准使用.的服务标志,也可以申请办理其注销手续。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与简称,具有企业识别的功能。它涉及到不同法人企业在经营上的名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以及政府行业管理的执法管辖权。

  法人企业应当有企业自己的字号,并应当在所有或合法占有使用的航空器上喷涂和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其自己的企业字号。

  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所记载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与空运企业对外经营的名义、航空器机身喷涂的字号以及各项经营手续等相一致。现有空运企业的国籍登记证、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所记载的企业法人名称与企业对外经营名义、航空器机身喷涂字号和经营各项手续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规范和调整。

  使用湿租或干租但保留原有注册国国籍登记标志的航空器运营,按照民航总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十、法人企业的经营责任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包括了企业的安全运营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企业的法定责任非依企业的意愿改变而改变。它是设定企业法人的本质所在。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系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制止和追究违法经营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空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持续满足安全运营的条件及各项要求。

  经核准新设空运企业按规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后,应按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经运行审定合格后,企业方可投入航线航班的经营活动。

  已经运营的空运企业为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维持原有企业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同一集团内空运企业之间实行统一手册、统一程序、统一运行标准等合并运行的,应按规定完成企业间合并运行的各项审定手续,合并运行审定合格后,方可在集团内的有关企业间实行统一运行管理。此种运行管理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内部间的运作控制与管理方式,运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仍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承担。

  空运企业因重组、改制或改造,吸收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取消原有其他企业相应法人地位的,在实施合并运营前,应按规定申请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并能按统一的运行规范运行,并由存续企业按规定向民航总局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法定手续完善后,方可适用统一为一家存续法人企业的经营与运作管理。其航线经营权、债权、债务由存续企业承继,其安全及其他法律责任由该存续企业法人承担。

  被联合、被兼并的空运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持经批准的注销手续向企业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自注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被注销企业不得再行使用其名称、票证(货运单)、标志及其代号等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等经营活动。

  联合兼并的存续企业在被联合兼并的企业基础上设置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经民航总局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其存续法人企业(母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内适用其法人企业的名称、标志、代号及其航班号、票证(货运单)以及其他运行管理要求等,依法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运营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承担。

  十一、空运企业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协调、指导和规范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相应的法定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航总局各部门、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适应民航管理体制变化的要求,转变观念,转变管理方式,研究制定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空运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引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上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规范,为企业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一体化”、增强竞争力、确保安全运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十二、为强化行业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民航总局及各地区管理局在本办法下发实施后,将对现行空运企业实行统一运营后各项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进行摸底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分别就每一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企业予以补充和完善。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现已实行或正在实行统一运营的空运企业,考虑到主副业剥离、重组以及变更相应手续等尚需时日,为便于企业完善相应手续,本办法的适用可宽限至2005年第三季度。逾期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相应手续的,民航总局将按规定对统一运营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

  十四、本办法施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