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航空煤油进口和保证供应有关措施的补充请示》(发改经贸[2006]926号)的批复意见和我委《关于组织航空煤油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022号)的精神,经商民航总局,现将改革航空煤油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以下简称内地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按国产和进口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为基础加进销差价确定。进销差价及销售价格由民航总局制定、调整。进销差价管理办法按民航总局规定执行。

    二、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现行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上季度一般贸易航空煤油进口量×(上季度一般贸易进口航空煤油实际采购价格一上季度国产航空煤油平均出厂价格)/上季度内地航班航空煤油实际销售量

    其中,上季度国产航空煤油平均出厂价格根据现行出厂价格按照日历天数加权平均确定。其他项目由民航总局核定。

    三、航空煤油销售价格调整影响航空公司成本支出变化,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国内航线基准票价的方式予以疏导。

    四、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继续落实我委下达的航空煤油平衡分配计划,保障国内航空煤油供应。

    上述改革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