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航空油料公司,各运输航空公司: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民航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改革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民航总局财务司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

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改革方案(试行)

   一、改革的必要性
    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改革是民航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按照民航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进行,以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目前,航空煤油销售价格在形成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管得过多.缺乏市场机制;二是价格单一,难以反映供油成本和供求状况;三是未能完全实现与国际油价真正接轨。这些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最终过渡到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逐步建立适应航空煤油供销体制改革要求的航空煤油销售价格形成机制。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完善市场机制;二是更好地反映航空煤油供求状况,实现航空煤油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航空煤油供销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坚持航空煤油供销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相协调,以供销体制改革保障价格改革,以价格改革促进供销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完善民航的供油体系,保持合理油价,真正与国际接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五是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稳步推进,确保航空煤油供销和民航运输生产正常进行。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内地航空公司的内地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改革
    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以下简称内地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由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和进销差价构成。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进销差价由民航总局负责管理。
    1.进销差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内地航班进销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主.对由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织供应航空煤油资源机场的进销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民航总局依据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进销差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庞对未由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织供应航空煤油资源机场的进销差价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供油公司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2.进销差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确定。
    进销差价基准价=(供油公司的吨油费用+吨油利润)×(1+增值税率)×(1+城建、教育费附加率);
    供油公司的吨油费用=(供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总额÷供油公司上年实际的航空煤油销售量)X (1一吨油费用降低率);
    供油公司的吨油利润=[(供油公司上年度的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1一供油公司的所得税率)]÷供油公司上年实际的航空煤油销售量;
    其中:增值税率及城建、教育费附加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吨油费用降低率暂定为7.5%;净资产收益率暂定为3.78%;供油公司所得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内地航班进销差价基准价的具体水平详见附表。
    航空公司与供油公司以进销差价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各不超过8%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进销差价。

    3.进销差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调整。
    民航总局将主要依据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销售量等变化情况,在充分征求航空公司、供油公司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定期调整进销差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4.航空煤油销售价格的公布实施。
    供油公司按照当期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并根据进销差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具体航空煤油销售价格,也可协商确定一揽子航空煤油销售价格。协商确定的具体价格应提前l 0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网址为AirTIS.net,下同)报民航总局备案后执行。
    (二)内地航空公司的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改革
    1.价格管理形式。
    内地航空公司的国际及港澳地区航班(以下简称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为稳妥推进此项改革,暂设过渡期(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两年),民航总局仍规定定价原则,具体价格由航空公司与各供油公司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过渡期后,民航总局不再规定定价原则,具体价格由航空公司与供油公司协商确定。
    2.定价原则。

    (1)北京首都、天津滨海、上海浦东、广州新白云、深圳宝安等五个机场的航空煤油销售价格以新加坡市场离岸价和海上运保费为基础,加进销差价(不合税)合理确定。其中:新加坡市场离岸价为前22个工作日的平均离岸价;海上运保费为上一年的实际平均水平;进销差价(不含税)依据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及合理利润确定。
    (2)上述五个机场以外机场的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以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为基础,加进销差价合理确定。其中: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进销差价依据供油公司的供油成本及合理利润确定。各供油公司对内地航空公司的国际及港澳航班与外国航空公司至中国的航班以及港澳航空公司至内地航班的价格实行并轨。供油公司可根据加油量情况对航空公司实行优惠政策。
    3.具体实施。
    供油公司应提前5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将协商确定的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报民航总局备案后执行。
    (三)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空煤油销售价格
    1.价格管理形式。
    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空煤油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航空公司与供油公司协商确定。
    2.航空煤油税收政策。
    供油公司向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出售航空煤油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具体实施。
    供油公司应提前5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将协商确定的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报民航总局备案后执行。
    (四)航空煤油销售价格争议与协调
    航空公司与供油公司在协商确定具体航空煤油销售价格存在争议时,应严格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进行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必要时任何一方可向民航总局申请协调。
    此方案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