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文件精神,完善民用机场收费政策,深化民航收费改革,根据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要求,决定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含实际经营的与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实行代号共享的航班),在内地出(入)境机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费标准基准价执行;在内地非出(入)境机场,且旅客、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外国城市及香港、澳门时,旅客服务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物邮件安检费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费标准基准价执行。调整后的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标准基准价见附件。
    以上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机场收费事项仍按照民航发[2007]158号、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遵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场收费行为的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附件: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