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

国务院:

   “五·五”动机事件后,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各民用机场进行了以安全为中心的整顿,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要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成绩,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还需做大量的工作。当前,各民用机场除民航单位外,还驻有武装警察部队、海关、检疫等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对维持机场秩序,保证机场安全不利。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机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建议所有民用机场(不含军民合用机场)均成立机场管理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对驻机场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一、由驻机场各有关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各派一名负责人组成机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人民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民航局(站)和当地公安部门的一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机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机场管理委员会民航副主任兼任,并设专职干部二至三人(首都、虹桥、白云机场设四至五人),在民航企业编制中解决,其他工作人员由驻机场各单位抽调,办公费由民航开支。

  二、机场管理委员会是统一管理机场的权力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检查驻机场各单位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做好机场安全工作,保证机场航空运输生产的安全和正常。

   (二)协调处理驻机场各单位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处理机场内发生的不属于各联检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涉外事件。

   (四)督促检查机场联检工作,研究改进机场服务工作。

  三、机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机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开会研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定期向机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凡机场管理委员会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解决。

   四、机场管理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机场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原首都国际航空港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和各民用机场安全保卫委员会即行撤销,其任务统一由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