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 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规章性文件
名称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附件: P02015110245848789713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