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已经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