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民用机场工程建设与发展需要,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的管理,提高项目评标、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工程的选址、评估、设计审查和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等活动所需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民用机场工程相关专业满8年以上,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生产、技术和发展状况;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评标或评审工作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承担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的,本人应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申请表”(见附表一)并交单位推荐同意;

  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应首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由推荐人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申请表” (附表一),单位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将“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专家库申请表”和“推荐专家汇总表”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机场司审查,通过审查者,即可获得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是:

  (一)接受邀请,参加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评标工作,以及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选址、评估、设计审查等工作;

  (二)接受邀请,担任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和民航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做到认真、客观、公正、廉洁;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评标、评审工作;

  (五)接受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各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的评标、评审工作,并协调安排专家的工作。

  第八条 组织招标或评审的单位应当将专家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明显偏差及不公正、不廉洁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民航总局机场司。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评审、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收受贿赂者,应向民航总局监管部门报告或投诉举报。

  第十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民航监管部门核实后,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作出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罚。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一年内出现3次(含)以上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情况;

  (二)收受投标人、中间人或其他与评标、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透露投标人的评审和推荐情况;

  (四)在一年内累积6次被抽取但均不能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2003年发布实施的《民用机场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3-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