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民航运输飞机(以下简称“飞机”)引进管理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民航局”和“管理局”)对具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取得筹建资质的承运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引进飞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飞机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守安全底线。

  (二)符合民航行业规划和运输机队规划。

  (三)满足航空运输市场需求。

  (四)优化机队结构,完善航线网络。

  (五)鼓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

  第四条 民航局对全行业飞机引进工作进行管理。管理局对辖区内申请人飞机引进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局办项目均根据申请人需求适时办理。

  第六条 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委办项目为集中办理项目,申请人和管理局均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当年飞机引进项目或评估意见,8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飞机引进项目或评估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概况、机队规划执行情况、机队规模及近期飞机实际引进、退出情况。

  (二)计划引进飞机的机型、数量、飞机来源、引进方式、租期、引进月份。

  计划续租飞机的机号、机型、原起租日期、原租期,续租起租日期及租期。

  计划退出飞机机号及日期。

  (三)航空安全情况。

  (四)守法信用情况。

  (五)民航发展基金缴纳以及民航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情况。

  (六)计划引进飞机投放基地及执飞航线。

  (七)可用机组现有实力及最近12个月平均飞行时间数据;最近12个月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

  运营不满规定期限的公司,以公司实际运营之日起算。

  (八)计划引进机型的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九)境内飞机调配项目,由申请人会同飞机原所有人或原承租人提出申请,应附有关协议,明确机号及所涉飞机近期运行概况。

  (十)以境外湿租方式引进飞机的,应出具出租人的国际航协运行安全审计(IOSA)有效合格证并提交湿租协议,明确权责相关事宜。

  第八条 申请人为正在筹建的承运人,还应提供筹建批复。

  第四章 管理局评估

  第九条 申请人注册地管理局为引进飞机评估的责任机构,如有必要可请申请人运营地管理局协助评估。各管理局计划统计部门为本地区引进飞机评估管理部门。

  第十条 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所附《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细则对飞机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及监管。

  第十一条 对实际引进飞机超出其安全保障能力或人员保障实力的申请人,管理局应暂缓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直至其具备相应的保障实力。

  第十二条 管理局应出具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 民航局评审

  第十三条 民航局收到项目申请及管理局评估意见后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起草拟办意见,会签安办、政法、财务、国际、运输、飞标、适航和空管等相关部门,并报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研提意见。

  第十四条 局办项目(国产飞机除外),会签无异议并经民航局主管计划和安全的局领导审示后,报民航局领导审签,相关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产飞机引进项目,会签无异议并经局领导审示后提交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民航局主管计划的局领导审签,相关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委办项目,会签无异议并经局领导审示后提交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民航局主管计划的局领导审签,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七条 民航局评审标准:

  (一)申请人航空安全状况良好。

  (二)符合民航运输机队规划。

  (三)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不存在申请人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四)申请人飞机引进申请前按时足额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合格。

  (五)人员保障实力充足。

  (六)申请人拟引进机型已获得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七)管理局评估通过。

  (八)申请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民航局《关于修订印发<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2.运输飞机引进情况表

  3.人员保障实力情况表

  4.综合资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