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及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机场经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进行有偿转让经营权时,应严格遵守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企业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一)相互间直接及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应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收费标准。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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