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机。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