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评审民用航空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雨季业绩和成果等要求。适用范围: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